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自2022年9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地区疫情和社会保险基金情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根据消息显示,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将覆盖区域内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使社会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通知指出,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分期或逐月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逾期期间将免收滞纳金此外,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和开具缴费证明时,根据政策规定,认定企业在缓缴和逾期缴费期间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缓缴期间,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情况认定为正常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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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7
2022-01-10
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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